这本“金庸著”可曾眼熟?
在金庸小说大火的八九十年代,内地图书市场上曾出现数不胜数的“金庸著”“金庸名 著”“金庸新 著”等高仿金庸伪作。当时不知多少求书心切的金庸迷被书店老板一顿忽悠后买了这些鱼目混珠的金庸伪作,直到读完之后才大呼上当。如今这门“武林绝学”不仅未在江湖上失传,反而有发扬光大之势。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瑞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想买“华为”最后却买到“华为智选”的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邵某到瑞安一家店铺招牌为“HUAWEI”的通讯设备店,想要用自己的华为旧手机置换一款华为某型号新手机。邵某和店内工作人员说明需求后,店员向邵某推荐了一款手机并称其是“华为智选”,邵某通过字面解读误以为是“高配版”的华为手机,遂与店员协商确定:店铺以600元的价格回收旧手机,邵某再补贴2600元购买上述“华为智选”手机,同时店员还为邵某办理了400元的保底消费套餐,当场赠送邵某印有“HUAWEI”标识的手机购物袋和保暖水杯。
然而到家后,邵某发现该手机并非华为品牌手机而是“某桥”牌手机,邵某认为遭受了店员欺诈,立马折回店铺“讨个说法”。双方协商不成,同年12月,邵某将该通讯设备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2600元及华为旧手机,并按照购机款的三倍赔偿7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店铺虽印有“HUAWEI”标志,但属于华为旗舰店而不是华为专卖店,商家可以出售其他品牌手机。“华为智选”手机是华为与第三方品牌合作制造,虽然不是华为手机,但是配件供货商与销售渠道都与华为手机一致。
法院另查明,被告给原告置换的“某桥”牌手机与原告意图置换的华为某型号手机在外观设计上高度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家有义务对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功能等相关情况进行释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商家在明知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购买华为手机,却为其推荐不同品牌的“华为智选”手机,存在误导消费的欺诈行为,对于消费者形成的错误认识,商家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收回“某桥”牌手机,重新为原告换一款价值约6000元的华为手机,原告同意方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重视品牌,追求品质消费。本案中,商家推荐、销售的“华为智选”手机并非华为手机,却诱导消费者购买,相关销售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线下或者网络购物时应“擦亮眼睛”,全面知悉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若在商家虚假宣传或诱导下不慎买错商品,应保留好购物发票等凭证,及时维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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