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华为技术有限公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蔡雅梅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赔被告赔偿原告华为2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83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2日,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吴某某来到厦门市思明区,在一家店名显示为“天翼中国电信”的商店,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吴某某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华为数据线”一件,支付价款58元。购买过程中,取得《收据》一张,公证员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出店后,吴某某将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物品放置于商店提供的袋子中移交给公证员保管。
公证员及吴某某在公证处对塑料袋中的物品进行查看、拍照。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物品放入一个档案袋中进行封存,并交付给吴某某收执。上述过程中,公证员现场共拍摄照片19张,作为公证书的附件,经查上述购买的数据线的外包装上使用了华为标识,并标有“华为数据线”的字样。
华为公司认为,蔡雅梅设备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手机数据线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蔡雅梅设备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蔡雅梅设备店涉案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擅自销售侵犯华为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情节、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2019年9月20日一审判处被告厦门市思明区蔡雅梅通讯设备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同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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