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本《限制性股权协议》(简称“本协议”)之前,【】、【】及【】(合称“我们”)作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创业合伙人,我们确认已经完整阅读、理解并一致同意下述合伙创业理念,也是基于认同下述理念而签署本协议:
1.我们是公司共创、共担与共享的创业合伙人,不是职业经理人。
2.公司实行创业合伙人持股,是为了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提供共同创新创业的平台,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增强公司竞争力,同时让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合伙人分享公司成长收益,打造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提升合伙人的幸福感。
3.我们获得的公司股权数量,是基于对我们预期贡献的估值,以及我们会长期全职参与创业的预期。因此,我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有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股权”。我们所持股权的成熟,会与我们全职服务的期限挂钩。如果我们未满服务期中途退出公司,公司或公司指定方有权回购我们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我们认为,本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对我们长期参与创业的合伙人的保护。
文件信息
文件类型:doc
文件大小:0.12 MB
文件页数:14 页
上传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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