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鸿蒙二字,很多人第一感知就是华为系统,但最近一则判决书,似乎让华为不能使用这个商标。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华为申请注册的“鸿蒙”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为什么会被驳回?
在2019年,华为曾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但2020年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在复审后,华为便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由此鸿蒙商标成为了一个诉争商标,华为想通过引证商标来申请鸿蒙商标的通过,所谓引证商标指的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华为给出的理由有三个:
第一,引证商标连续三年并没有使用或者将被撤销,不会对鸿蒙商标有任何威胁。
第二,引证商标与鸿蒙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两者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引证的两个商标分别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9月申请,专利期限为明年和后年。
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其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
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鸿蒙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类似,总的来说,华为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还是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02 华为对鸿蒙的执念
自从华为鸿蒙商标出炉后,华为对商标的执念也非常深。
在郑州,一家教育机构名为鸿蒙教育机构,已注册并使用近10年商标鸿蒙,因其公司主营业务是教育培训,所以对外使用的却是“鸿蒙教育”。
郑州鸿蒙公司在2003年成立,从事潜能开发及思维绘画培训,在郑州开了25家分校,在校学生上万人。
2019年,郑州鸿蒙教育机构收到惠州某公司委托广州某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商标撤三申请,所谓商标撤三就是撤销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这家教育机构在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惠州公司的撤三申请。但随即,惠州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了撤销复审。
这次事情有了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郑州鸿蒙教育负责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存在瑕疵等由,决定对相关商标予以撤销。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也认为郑州鸿蒙公司负责人所提交证据中并未显示此前申请的“鸿蒙”商标,驳回其上诉。
因为有鸿蒙二字,这家教育公司也栽了跟头。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所示,惠州这家公司曾向华为转让了其注册或正在申请的“鸿蒙”、“鸿蒙操作系统”、“鸿蒙OS”等多件商标,其背后似乎是华为的影子。
和软件不属同一产权类,两个鸿蒙不是一个行业系统的,一个是搞教育培训的,一个是手机系统的,他们并没有完全的相同或高度相似的设计,况且鸿蒙两个字并不是华为发明,所以说侵权是说不通的。
抢人家早已注册的、非恶意抢注的商标,华为的执念可见一斑。 韦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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